健康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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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二號
92.11.24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8號函公布
94.02.04九十三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4.02.24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3.07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2號函公布
97.08.18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8.25高醫院健字第0971103772號函公布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13 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144號函公布
101.05.31一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5高醫院健字第1011101575號函公布
102.03.28一0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7次暨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4.16高醫院健字第1021101025號函公布
103.06.30一0二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7.30高醫院健字第1031102283號函公布
110.12.22一一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12.29高醫院健字第1101104413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之。
第2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以下列條件為原則:
        一、在本學院連續在職滿2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
        二、教學效果(含教材、教法與互動)獲得學生具體之肯定。
        三、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院專任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大於等於5.40分。
        四、教學理念與熱忱獲得同事之肯定。
        五、歷年來累積有具體之教學成果與事蹟。
第3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各系初審:
            (一)各系所依據前項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審,遴選成績之評定乃依據教學評量分數、
                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同儕互評等六大標準。 
            (二)各系所應依各項遴選條件填寫入圍者之相關資料作為複審參考。 
        二、「複審委員會」複審: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由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複審委員如為入圍者應自動迴避,
                遺缺由「院務會議代表」之候補委員遞補。
            (二)「複審委員會」需查閱入圍者資料(必要時得請系所主管補充說明),並邀請入圍者蒞會進行深度對談
                (含示範教學)後進行投票(每人應圈選三名候選人)。複審評分標準如下:總量化成績佔百分之八十,複審
                 投票得票率佔百分之二十。
           (三)總量化成績的計算是以(A)教學評量分數(20%)、(B)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
               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 (20%)、
               (C)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D)英語授課(10%)、(E)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20%)、
               (F)同儕互評(20%)等六大標準之平均,其各項成績之產生敘述如下:
               (A)教學評量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教務處提供之有效評量加權平均值為給分基準。
               (B)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主動提出之本項自我評估資料,
                  由「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委員評分。
               (C)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主動提出之本項自我評估資料,由
                  「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委員評分。
               (D)英語授課,滿分為100分,乃依據學生對授課教師的教學評量為給分基準。
               (E)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主動提出
                  之本項自我評估資料,由「教學優良教師複審委員會」委員評分。
               (F)同儕互評分數,滿分為100分,乃依據該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所提供之同儕互評資料,經「教學優良教
                  師複審委員會」委員覆核給分。
          (四) 獲選名額以教務處公告為準,並依前項總得分由高至低依序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總分相同時,再以教學評量分數較優者評定)。

第4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辦理。
第5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