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5號函頒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92.11.1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3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7號函公布
96.08.23高醫院健字第0960007111號函公布
97.07.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1.10高醫院健字第0971105324號函公布
100.05.26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7.0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052號函公布
101.03.15 一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04.02高醫院健字第1011100910號函公布
101.06.28 一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12 一0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7.25高醫院健字第1011101923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101.10.25一O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0491號函公布,並自102.3.1起生效
102.07.25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26 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1.1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4084號函公布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7.16 高醫院健字第1031102252號函公布
103.11.25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1.13 高醫院健字第1041100012號函公布
106.09.13一O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0.12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4.25一O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9.12.23 一O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2.25 一O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3.18 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第4條第2項、第6條第4項及第5項自110學年度起實施
112.12.06 一一二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2.28 11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01.10 高醫院健字第1131100001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規定辦理,
         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
     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物理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碩專班自109學年度起停招)。
     五、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六、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立人工智慧健康產業應用碩士學位學程。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設研究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6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各學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系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由該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院長陳報校長,經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各學系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博士班得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人工智慧健康產業應用碩士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博士班及學位學程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7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碩士班班主任、博士班班主任、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其他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1人。各學系、學位學程委員至少1人,至多3人。  
     三、學生代表: 1至2人。
     四、行政人員代表: 1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8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學位學程及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9條  本學院設系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由系、學位學程主管及該系、學位學程教師等組成之。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以系、學位學程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學位學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系、學位學程聯席會議。
第10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